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继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雄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蓓蕾。
被告:上海陆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童亦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敏。
被告: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凡。
被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林。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继勇、上海雄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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