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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雄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继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雄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蓓蕾。
  被告:上海陆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童亦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敏。
  被告: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凡。
  被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林。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继勇、上海雄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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