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龙,男,1991年12月6日生。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永胜,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龙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龙及其辩护人崔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21时25分许,在临朐县龙泉小区东门向西约40米处,被告人陈亚龙趁行人王某不备,将王某手持的OPPOR9m手机1部抢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399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亚龙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亚龙应予刑罚。被告人陈亚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被告人陈亚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亚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史慧霞 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 人民陪审员 刘 琴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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