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张军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帝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规定应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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