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