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亮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陈亮,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号。2014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亮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西村大道**号首层商铺门口,将被害人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咖啡色南鹰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后变卖获利人民币250元(以下币种相同)。因上述盗窃行为,陈亮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1月3日1时某某,被告人陈亮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大道*巷*号一楼停车梯间,利用自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财玛牌电动车电源锁撬开。得手后,陈亮将该电动车开到新隆村新隆牌坊处停放。随后,陈亮再次返回上述停车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财玛牌电动车电源锁撬开、盗走,并开到新隆村新隆牌坊处停放。经鉴定,上述两辆电动车合共价值2405元。

2019年11月3日早上,被告人陈亮将上述蓝色电动车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女子,得款170元。随后,陈亮将上述白色电动车开到乐从镇西村“黎某甲三轮摩托车维修店”变卖得款1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亮共实施盗窃二次,赃物共计价值2405元。破案后,上述白色电动车已被起回某某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杨**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亮的供述的某某;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4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亮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