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仁根。
原告:顾金英。
原告:陈自辉。
原告:周贤。
原告:陈文莉。
原告:陈月芳。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林,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帅,总经理。
被告: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根、顾金英、陈自辉、周贤、陈文莉、陈月芳诉被告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陈仁根、顾金英、陈自辉、周贤、陈文莉、陈月芳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仁根、顾金英、陈自辉、周贤、陈文莉、陈月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仁根、顾金英、陈自辉、周贤、陈文莉、陈月芳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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