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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伟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代伟,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强,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代伟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代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日,被告以日常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代伟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嘉定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代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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