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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以松,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诗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闻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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