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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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