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仲华,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仲华诉被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9745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9745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9751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97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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