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伍胜,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腊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伍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9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伍胜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陈伍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伍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陈伍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卢薇薇
书记员: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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