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少卿,男,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淑兰,女,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荀书锐,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柔,女,1994年7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
原告陈伟、陈少卿、张淑兰诉被告陈敏、陈吉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现原告陈伟、陈少卿、张淑兰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陈少卿、张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评估费25,160元,合计诉讼费用25,185元,由原告陈伟、陈少卿、张淑兰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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