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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与上海疏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贝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伟,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疏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万玉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贝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正一,执行董事。
  被告:赵辉,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栋XXX楼。
  法定代表人:周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虎,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臣,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伟与被告上海疏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爵公司)、上海贝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宴公司)、赵辉、第三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疏爵公司、贝宴公司、赵辉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三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疏爵公司、贝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54,388元(本金322,091万元,利息32,297元);2.判令被告疏爵公司、贝宴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22,091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8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赵辉对被告疏爵公司、贝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疏爵公司因经营需要通过贝宴公司向原告借款322,091元,原告通过第三人汇付公司的支付平台向被告疏爵公司转账支付了上述金额。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贝宴公司、赵辉补签了借款协议,明确上述借款本息354,388元由被告贝宴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偿还原告,被告赵辉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还约定,如被告贝宴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本息,则应每日支付相当于本金千分之一的逾期利息。现疏爵公司、贝宴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支付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赵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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