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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与陈峰、陈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书锐,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剑,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陈敏,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诉被告陈峰、陈剑和第三人陈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付)。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孙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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