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徐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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