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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平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伟平,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伟平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伟平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伟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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