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伟忠,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纪阳,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做出(2018)沪0120民初186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陈伟忠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伟忠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纪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侯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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