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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明与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伟明,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文龙,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1965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沈文龙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文龙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文龙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屋及上海市黄金城道XXX弄9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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