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关岭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勐腊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10月22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告人陈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11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伟先后邀约、组织安排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三人已判刑)到缅甸接运毒品。2017年12月27日,龙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白色越野车由景洪市勐龙镇前往昆明市,当日11时许,途经勐龙镇“东风”加油站时被警方抓获,随后,从该车备胎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5条,净重23390克。2018年1月1日,王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无牌银灰色哈弗越野车由景洪前往内地,当日16时2分许,途经景洪市大渡岗乡干坝桥头往勐养100米处,被在此查辑的边防警察抓获,后从其驾驶的车辆备胎内查获毒品氯胺酮晶体15袋,净重15020克。2018年2月5日,孙某某携带毒品驾驶贵******白色越野车由景洪前往贵州,当日22时10分,途经勐腊县朱石河边防查缉点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该车空气滤芯器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2坨,净重192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邀约、组织安排王某某、龙某某、孙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390克、氯胺酮晶体15020克和甲基苯丙胺晶体1924.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 剑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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