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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房文佳

书记员:董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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