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伯侠,男,195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庆,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金丽萍,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丽萍。
原告陈伯侠诉被告张敏、金丽萍、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陈伯侠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伯侠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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