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伯明,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东根,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马彩英,女,193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马健,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伯明诉被告马东根、马彩英、马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伯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东根、马彩英、马健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赵屯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遂作出裁定查封马东根、马彩英、马健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赵屯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马东根、马彩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伯明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马东根、马彩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东根、马彩英、马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赵屯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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