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伯明,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东根,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彩英,女,193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健,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再审申请人陈伯明因与被申请人马东根、马彩英、马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1504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伯明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伯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伯明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审判员:王怡红
书记员:顾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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