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伯松,男,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松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伯松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被告于2019年2月26日支付货款尾款28,000元,双方纠纷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伯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伯松负担。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