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伯良,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昌。
被告:潘惠定,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马燕卫,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马燕宇,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石慧霞,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慧霞。
原告陈伯良与被告潘惠定、马燕卫、马燕宇、石慧霞、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撤回对被告石慧霞的起诉,又于2019年7月25日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伯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崔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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