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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佑与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佑,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陈佑与被告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陈佑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佑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佑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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