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悦,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郑松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悦,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徐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上海上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郑松华、上海徐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上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互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89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行)监[2019]3100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朱蔚云
书记员:董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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