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佩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佩侠与被告陈长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佩侠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佩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佩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佩侠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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