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佩君与余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佩君,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锋,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陈佩君与被告余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佩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佩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并且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利息支付到2017年2月19日,按照月利息2.5%,后再无人还本付息。2017年7月,原告曾起诉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和余锋,因当时无法找到余锋,为了案件顺利进行,故撤销了对余锋的起诉。后在申请执行期间,因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业已执行终止,故现起诉余锋,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余锋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陈佩君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及收条,约定借款本金400,000元,月利息2.5%,同时约定,若未按时还本付息,则应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余锋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及违约金的支付提供担保,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直至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全部还清为止。若发生纠纷,则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原告与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7)沪0110民初15256号判决,经(2017)沪0110执5249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佩君与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法院判决生效,被告余锋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余锋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及证据之抗辩,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7)沪0110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规定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应当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以支付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余锋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向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张卫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