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佳,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植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佳与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5日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我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佳撤诉。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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