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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杰与上海崧旭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佳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崧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佳杰与被告上海崧旭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佳杰负担。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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