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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琪与郑央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佳琪,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央岚,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陈佳琪与被告郑央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陈佳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佳琪以被告已庭前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佳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央岚自愿负担(已向原告陈佳琪支付)。

审判员:吴瑞益

书记员:陆春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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