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军,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岛市市北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春珍,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犯抢劫罪、被告人吴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燕、王美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并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俊在本市镇江北路与鞍山路交接处一茶楼内见到被害人王某,该认为王某以前在此打牌出老千曾赢过其数万元,此次欲讨回赌资。陈俊遂联系被告人吴涛并纠合他人将王某非法拘禁在该茶楼房间内两个多小时,期间陈俊伙同他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之前的赌资。王某被迫拿出现金人民币6700元,又被迫写下借条向当时在茶楼打牌的孙某借款1万元,并另向陈俊写下1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陈俊等人将王某放走。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被伤致左额面部,左眼部皮肤软组织损伤,经医院CT检查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报警后,被告人陈俊、吴涛被查获到案。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王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11月9日书写的借条两张,一张证实由王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另一张是从被告人陈俊处搜查出的,记载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出借人)。
(3)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陈俊、吴涛处搜查的项链等物品。从陈俊处缴获人民币6700元及欠条一张,并将6700元人民币发还王某。
(4)案发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
(5)相关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涛以前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6)相关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7)见证人基本情况证实,见证人身份情况。
(8)相关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9)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证实,同案未抓获的徐某哲、万某已落实相关情况,宿某光、健健无法落实真实身份;陈俊、吴涛非网上逃犯。
(10)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已将涉案人员宿建广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现正在侦查。
2、鉴定意见
(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俊、吴涛均非吸毒人员。
(2)青公北(刑)鉴(伤)字(2017)8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某茶室地址在镇江北路X号10,目前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茶室的负责人是其和宿某光(大家都称呼他光哥),2017年4月份装修完成开始试营业,一般就接待借贷朋友和客户,没有对外营业。陈俊是茶室的业务员,主要是帮着看店、跑跑业务,平常开开车什么的。其不认识王某,听孙某说他家里开了个牙科诊所,王某以前就是靠赌博出千赚钱的,很多人都认识他。
王某来茶楼的时候,光哥认出来了王某,知道他是老千,就把这个事跟陈俊说了。陈俊想表现一下自己,就擅自做主把这件事给处理了。当时其不在现场,是宿某光在店里负责。
吴涛是陈俊的发小,经常来茶室来找陈俊玩。有时候有业务的时候吴涛也过来帮忙。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7年7月份左右通过以前的一个邻居一起打保皇时认识的王某,常约在一起打扑克,有时候人不够的话也打打麻将。
2017年11月9日18时左右其给王某打的电话约他到镇江北路的一家茶楼玩。这家茶楼的老板是徐某广,大约半年前其也是通过朋友介绍来的这间茶楼,时间长了就认识了。其到了茶楼当时人挺多的,王某到的时候其也没和他打招呼,坐在茶楼后面玩了一会儿电脑,王某坐在沙发上玩手机。过了一会儿就开饭了,吃饭的时候一大桌子人,其当时没有看到王某。
其吃完饭其没看到王某,这时茶楼一个外号叫俊俊的小孩叫其过来一下。其就跟着俊俊到了靠近吧台的那个包间里,进门看到王某坐在门口斜对面,屋里有茶楼的老板徐某广(光哥)、王某、俊俊,后来又进来了三个小孩。在包间里光哥问其带没带钱,其说卡里面有钱,光哥就说帮朋友个忙,借给他(王某)一万块。其看了王某一眼,感觉气氛不对,就没敢说什么。其在附近的工商银行提了一万元现金回到刚才的房间就把钱放在桌子上。站在王某边上的一个小孩就对王某说让他给其写欠条。王某就给其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周转使用,2017年12月30日一笔还清。给其写完欠条以后光哥又让王某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开始还写错了,又让王某重新写了一份欠条,给谁了其没注意,后王某就走了。然后其拿着欠条就离开了包间到了茶楼后面看别人打牌去了,王某报案以后其就到敦化路派出所来协助调查了。在包间里面其没有看到他们打王某,但是其看到王某脸上有外伤,不知道什么时候打的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9日17时16分许孙某用手机给其打电话约其到镇江北路和鞍山路路口桥下的茶叶店打麻将。其大约在18时30分许到了茶叶店,进了店里面后其直接就进到里面的小厅,大约过了5分钟孙某就来了,人不够就没打上麻将,孙某在电脑前面坐着玩电脑,其就在玩手机。
大约又过了10分钟左右,从大厅外面来了大约5个人左右,上来就从背后勒着其的脖子把其拖到外面的大厅,就把其面朝下按倒了就开始打其,感觉打了有5分钟左右,然后就把其拖到大厅进门的第二个房间。进房间以后一个外号俊俊的男子说其以前在这儿打牌出老千,让其看怎么办。其就说在这打麻将有输有赢,其总共赢了1、2万块钱。俊俊说其不承认出老千,边上站着4、5个人就动手打,接着就又让其好好想想。其不说话,他们就又打其,断断续续打打问问。大约在20时30分许他们把其拖到了茶叶店进大厅的第三个房间,房间内老板徐某广(名字不太准确,外号“光哥”)在房间内等着。进到房间以后光哥就说其以前在这里打麻将出老千赢了不少钱,其说没赢多少钱,就赢了1、2万左右,光哥就不说话了。俊俊上来就打其耳光,并说再不承认就给其找个地方。其说,光哥差不多就行了,其把身上的6000多元现金掏出来放到了光哥坐的桌子前面。光哥说这能行,问其有没有带银行卡,其说没带。光哥就说让其找孙某借点,俊俊就到了里面的小厅把孙某叫到了其所在的房间。孙某来了以后光哥让孙某借1万元,孙某就出去大约有7、8分钟从外面回来拿了1万元人民币直接放桌子上了,就坐在边上了。俊俊就说让其给孙某写个借条,其就写了一个l万元的借条给孙某,其说可以走了吧。光哥就说你再写一个1万元的借条,其就又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借条没有写借谁的钱,他们让其把借贷人的名字空着,借条写完以后就让俊俊拿走了。他们就让其走了。
其开车到了鞍山路桥下,给其老婆打了电话说了一下情况,其老婆来了以后就和其到了海慈医院检查身体,在海慈医院报警后来派出所协助调查情况。其头顶部有淤肿,左脸部有点淤痕,大腿有点肿,没有大的外伤,没有骨折现象。
对方一个叫吴涛的男子其不认识,他来的比较晚,是在其被打的过程中来的。其感觉他打了其后背脖子位置,但具体怎么打的没看到。当时他要和其聊聊,并问其怎么出老千。其感觉孙某与该茶叶店应该没有关系。当时其不给钱他们不让其走,给对方6700元钱不是自愿的,其就想赶紧给了钱以后离开这里,要不他们老打其。其害怕了,怕他们把其拉倒其他地方去,其家里不知道情况。在打其的过程中他们把其的电话收走了,走的时候又把电话给其了。其和光哥、俊俊没有债务关系,这三年多是第一次和光哥、“俊俊”见面,三年以前见过面。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王某,欠条上写的是“王某”他们不知道其真名,其不想写真名,因为借条不是自愿写的。
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陈俊、吴涛以及对其实施殴打的万某、徐某哲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俊的供述,其于2015年年初在镇江北路某会所(去年才改名叫某茶楼)做服务员,店里有两个包间可以打麻将。2015年3月份一个叫王某的人和一个叫华华的女子到店里来打麻将,当时他们三缺一,其就也上桌打了。王某和华华一共到店里来了好几次,其每次和他们打麻将都输钱,每次好几千,一共输了有2万多元人民币。其觉得他们可能出老千,就在他们两人走后暗中跟着他们,然后看到华华步行离开店,在西吴路路口上了王某的车。其开车在他们车后面跟着,王某开车到山东路家乐福门口停下,其从他们车旁边开过的时候,看到王某和华华在车里分钱,其就觉得他们两人出老千,骗了其的钱。其之后想要找王某,但一直没有找到。
2017年11月9日17时许王某又到了其店里,其看到王某后就想找他把之前出老千骗其钱的事情说清楚。孙某在王某之后也到店里来了,其接着给吴涛打电话说之前店里有一个打麻将抽老千的现在又到店里来了,让他叫万某,健健,哲哲过来和其一起找找抽老千的这个人。大概18时许万某、哲哲,健健三人到店的后院送车,他们三人来了后其和他们说店里来了个抽老千的,等会儿和其去吓唬吓唬他,让他承认抽老千,要是他承认了就让他把钱退回来。然后其四个人就到里面的大厅找王某,其就从他身后搂他的脖子准备把他带出去,王某反抗用手打了其的脸,其拽着王某的胳膊把他往外面拽,其他三人就在后面推搡他,把王某推到外面的大厅。王某被推到外面大厅后,其几人又把王某拖到了一个没有人的茶室里,坐下后其问王某以前是不是在这里打麻将抽老千赢了不少钱,王某说分了没多少钱,其觉得他这就等于承认了出老千。其接着问他和谁一起出老千,赢了多少钱,王某又不承认了,其就打了王某的脸几巴掌,捣了他身上几拳,万某、哲哲、健健也就开始打他,万某用手打王某的头几巴掌,哲哲也用手打了王某脸几下,健健踹了王某身上几脚。打了一会儿其对王某说曾经看到他和华华在车上分钱,让他解释这个事,但王某不说话。其就打电话给吴涛让他到店里来帮其,过了一会儿吴涛来店里了,进了茶室在王某身边坐下,和王某说让他承认抽老千,王某不承认,吴涛很生气,其和王某谈的口干就出来喝水。喝完水回去看到王某坐在地上,他们几个围着他和他谈。大概20时许茶楼老板光哥回来了,光哥之前知道了其在里面收拾抽老千的人,然后进来后就说他要和王某谈谈,然后就把王某带到另外一个茶室,他们两个单独谈了十来分钟。然后其进去听到光哥问王某你之前在这里打麻将赢了不少钱,是不是出老千,王某说赢了也就1-2万元,没有出老千。其一听就生气了,就上去打了王某脸一巴掌。光哥说算了,让王某把之前赢的钱赔给其,这样他身上有6000元。其让他再从孙某那里借1万元赔上,王某说可以。然后其就到外面找到孙某,让他到王某、光哥在的房间。孙某就出去提回1万元人民币,和之前王某身上的6000元一起摆在桌子上。其给王某说让他再给其打1万元人民币的欠条,王某同意了。然后其找了纸和笔,其口述,王某写了一张欠款1万元人民币的欠条,写的时候把出借方的名字处空了出来。写完后王某在借条上都按了手印,然后其几人就让他走了。其和王某没有经济纠纷、借贷关系。
被告人陈俊对同案人吴涛以及万某、徐某哲、相关借条以及赃款均进行了辨认、确认;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吴涛的供述,2017年11月9日19时许其在江西路面馆吃饭时接到陈俊的电话,跟其说在他店里来了一个以前抽老千的男子,陈俊说要让那个男的把以前的钱都还回来。19时6分陈俊又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呢,其跟陈俊说在外面吃饭,陈俊让其叫万某、哲哲、健健过去。其就跟陈俊说其吃完饭就过去。然后给万某和哲哲、健健打了电话,让他们先过去。吃完饭后其就开车到了镇江北路与鞍山路交接口处工商银行隔壁的一个茶楼(茶楼老板是光哥的,具体名字其不清楚,陈俊一直在这家茶楼工作)。其进了茶楼茶吧坐着很多人,其就过去问陈俊在哪,有个人给其指了一下中间那个屋。其就推门进了那个包间,进去看到陈俊坐在凳子上和一个男子在交谈,那个男子坐在单人沙发上,其进去后也没有说话就坐在沙发上看着。陈俊就一直问那个男的分了多少钱,那个男的一直不说话。其中间就帮着陈俊说了两句话,就是问那个男的让说,别在这耗了。那个男的就坐在沙发也不看其也不说话,其看到那个男的没有反应其就出了包间去了外面的茶台上坐着。然后其听到里面的有打人的声音,其回头看到光哥进去了,其知道光哥心脏不好,怕他着急,其就跟着进了包间。进去后其看到陈俊、万某、哲哲、健健站在一圈围着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当时坐在地上。其进去后就把光哥给拉了出来,其拖了一个凳子坐在那名男子的正对面,这个时候陈俊就出去了。其就跟那个男子说让他好好说,说了没两句话,陈俊又进来了,然后指挥哲哲、健健、万某把那个男子给架到单人沙发上去了,然后其就出了包间,又坐到茶台那里喝茶。过了一会儿陈俊就将那个男子带到了靠近吧台的那个包间里。后来其到那个包间门口,看到屋里有光哥和陈俊和那名抽老千的男子,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也在包间里,包间茶几上放着一摞钱(大约1万元左右)。其看到那个抽老千的男子在写什么东西,写完后就将那个纸条交给其不认识的那个男子,其当时觉得可能是在给对方写欠条。然后其又看到陈俊从笔记本上撕下来一张纸,让那个抽老千的男子打了一张欠条,这张欠条交给了陈俊,然后陈俊就让抽老千的男子离开了。
其没有殴打对方男子,就是在跟对方谈的时候,揪了揪他衣服,他一直低着头不说话,其就用手托着他下巴,跟他谈问题。
被告人吴涛对同案人陈俊以及万某、徐某哲、相关借条进行了辨认、确认;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俊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涛在他人纠合下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予惩处。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的过程中,因对王某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俊所提其进房间时被害人已经拿出了6700元现金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涛所提其开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其所提没有向被害人要钱,也未殴打过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该为帮助陈俊而参与了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因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未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被告人陈俊的辩护人所提陈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出于追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等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已证实陈俊与王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只是陈俊单方认为王某欠其赌债。陈俊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数小时之久,并实施暴力将被害人打致轻微伤,当场劫取了16700元现金,又逼迫被害人写下借条一张,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社会危害性较轻。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陈俊本人无前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对陈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经查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涛的辩护人所提吴涛至案发现场事先无预谋、不存在抢劫的共同故意、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吴涛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吴涛的相关行为本院已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陈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本院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俊积极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吴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
人民陪审员 林强
书记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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