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俊,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9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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