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燕,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祥,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亦斐,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来康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原兴。
原告陈俊与被告鸿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银来康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陈俊以双方约定因系争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陈俊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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