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保仁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保仁,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主要负责人:易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庄,男。
  原告陈保仁与被告宫存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银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保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银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宫存金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保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为医疗费8,574.43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上述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剩余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放弃主张陪护费、交通费和律师费,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日,宫存金驾驶沪BEXXXX厢式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南公路XXX号东侧100米处,与行走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宫存金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故相关损失仍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中银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涉案事故车辆在其处投保了商业险(10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持有异议,要求法院依法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宫存金驾驶沪BEXXXX厢式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南公路XXX号东侧100米处,与行走的原告相撞,发生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浦东交警认定,本起事故宫存金承担全部责任。经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保仁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足碾压伤,左足第二跖骨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明显,左足第一、二跖关节脱位;经手术内固定治疗(目前内固定在位),目前遗留的左足足弓弓结构部分破坏及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综合评定为XXX伤残,伤后给予休息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再予以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另查明,沪BEXXXX车辆在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又查明,原告曾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判决,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7,31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项下已承担10,000元),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8,586.47元;宫存金赔偿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还查明,2018年10月22日,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行内固定取出术。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2018)沪0115民初1975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前案生效判决,对原告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8,411.43元(扣除伙食费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共计8,511.43元,由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保仁8,511.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陈保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李祎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