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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玉与上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保玉,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弘明,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陈保玉与王弘明、上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陈保玉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保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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