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娟。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奚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某某、奚金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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