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保贵,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光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保贵与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陈保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资金占用费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延迟返还期间的押金利息15,83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款清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内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公园壹号土建劳务项目,承包范围为泥工、木工、钢筋工、水电、机械、油漆工等。原告交纳总押金1,000,000元,合同签订时交纳定金200,000元,若项目不能动工需赔偿资金占用费5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00元。现项目未能开工,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表示原、被告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建设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方 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