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俭华,女,1952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俭倩,女,1957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俭明,女,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雨强,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雄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男。
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武进路。
法定代表人:王兴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女。
原告陈俭华、陈俭倩、陈俭明、陈雨强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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