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健,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志,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峰,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忠良,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陈少忠,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曹忠良、陈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健撤诉。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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