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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宇,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苏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重新鉴定费用人民币1,2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学锦

书记员: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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