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元昌,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徐美琴(原告妻子),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南新村XXX号楼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振超,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吴叶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元昌诉被告闫振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原告陈元昌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元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元昌负担。
审判员:尹学新
书记员: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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