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兆灿,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惠国,职务不详。
被告:谷向予,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姜蓓蕾,女,1982年1月11日生,住上海市。
被告:谷向阳,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汪欣毅,女,1977年7月17日生,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聚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谷英珂,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灿与被告上海聚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谷向予、姜蓓蕾、谷向阳、汪欣毅、上海聚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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