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文,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君。
原告陈先文与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先文于2019年4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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