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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文与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先文,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君。
  原告陈先文与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先文于2019年4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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