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光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光,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光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光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撤诉。
  原告陈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3.88元,由原告陈光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