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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某、杨某某等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桥边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现住同前。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现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光某、杨某某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提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鄂05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陈光某、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某、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0元,由原告陈光某、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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