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桥边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现住同前。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现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光某、杨某某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提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鄂05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陈光某、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某、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0元,由原告陈光某、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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