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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陈全陈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1021825114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派出所月桂社区火星五片20栋附1号长沙市芙蓉区**栋**号,现住长沙县江背镇福田村长沙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全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全陈某某为泄愤,先后3次采取用弹弓发射钢珠的形式损坏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及江背支行营业厅的外侧玻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全陈某某采取用弹弓发射钢珠的形式将星沙农商银行总行外侧的正面左边第二块玻璃及南面墙体第三、四块玻璃打碎。

2、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全陈某某采取用弹弓发射钢珠的形式将星沙农商银行江背支行外面一块玻璃打碎。

3、2019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全陈某某犯罪嫌疑人陈全陈某某采取用弹弓发射钢珠的形式将星沙农商银行总行外侧的正面左边第五块玻璃打碎。

2019年6月25日,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的玻璃修复更换价格为16365元。

2019年6月18日,民警至长沙县江背镇将被告人陈全陈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全陈某某已经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杨宜凡杨某某、张祖先张某某、罗建中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全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全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全陈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全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全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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