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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兰,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娣,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兰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兰称,其系袁来发的妻子,袁来发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现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生活。2019年1月14日,经法院判决,袁来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因家中由谁担任袁来发监护人一事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本着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故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袁来发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袁来发与陈兰系再婚夫妻,二人于2008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袁1。袁来发与其前妻邹丽娜曾生育一女袁2。2019年1月14日本院因袁2申请依法出具了(2018)沪0109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袁来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就袁来发的监护问题,本院向袁2征询意见,袁2表示现袁来发的日常生活确由陈兰在照顾,同意由陈兰作为袁来发的监护人,希望陈兰能将其父亲照顾好,不要转移父亲财产,侵犯父亲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袁来发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申请人陈兰系袁来发的配偶,并照料其生活起居。袁来发的成年子女袁2也同意由陈兰担任监护人。故申请人陈兰要求担任袁来发的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于陈兰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望陈兰在担任袁来发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陈兰为袁来发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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