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玉平。
代理人:陈佩萍。
申请人陈兴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玉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兴华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平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其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现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并未养育子女,现经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代理人陈佩萍称,其系被申请人陈玉平姐姐。被申请人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由申请人陈兴华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玉平,女,1955年12月20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均已去世,未养育子女。其父母共育有五个子女陈佩萍、陈慧萍、陈选萍、陈玉平(即本案被申请人)、陈兴华(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有精神异常史多年,现入住于上海市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2018年10月17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玉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玉平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慢性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陈佩萍、陈慧萍、陈选萍、陈兴华一致确认,由陈兴华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兴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玉平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根据,其要求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玉平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指定陈兴华担任陈玉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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