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军,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皓,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汇,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军与被告上海光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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